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程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和避免学生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请销假管理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权利、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处负责学生请销假管理的指导、监督,学院具体负责学生请销假管理工作。
请 假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可事先通过通信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请假经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病假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事请假的,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或由辅导员与家长沟通酌定是否准假。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八条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持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须注明请假期限),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延迟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外出学校的,应当告知所在班级班长。家庭居住地在兰州市主城区,节假日、双休日需回家的,可持父母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书,每学期集中办理1次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原则上不可在外留宿,因特殊情况应当事前请假,未请假夜不归宿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租房住宿,确因走读、疾病等特殊情况需申请校外租房住宿的,应当按照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辅导员审核、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的程序办理手续,学院同时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熄灯后原则上不得外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须告知同宿舍人员和班长事由,并向辅导员请假。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以下两种情况请假累计时间可不受1个月的期限限制:毕业年级学生因毕业实习等教学活动需要离校的,由班长统一办理请假手续(任课老师签字确认,辅导员审核,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共同审批);毕业年级学生因求职需要离校的,辅导员须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办理请假手续。
续假与销假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若请假期限届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在请假时间到期后1日内,由本人持被批准的请假条向辅导员办理书面销假手续(请假时间到期逢寒暑假可通过通信方式向辅导员销假)。
审批与办理
第十八条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请假时间为3日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学院备案;
(二)请假时间为4-7日,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学院备案;
(三)请假时间为8-14日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共同审批,学院备案;
(四)请假时间为14日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院长审批,学院备案。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未请假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二十条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均依照旷课处理,依据《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生请假条、请假证明等材料,学院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